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要求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违反的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同时,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保费用偿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还有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保基金,而对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追诉是不受时效限制的。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因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而向,应当受理。可见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
2020-12-01 13:24:36 回复专业解答若企业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有权追溯补偿,权利自雇佣关系确立或劳动合同生效至终止。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会依据企业状况确定补缴期间。即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以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稳定。
专业解答若企业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有权追溯补偿,权利自雇佣关系确立或劳动合同生效至终止。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会依据企业状况确定补缴期间。即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以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稳定。
专业解答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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