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1月份去深圳的,今年2月份能领到失业保险吗?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第十七条 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如有疑问,请拨打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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