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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赠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承包收益及从事多种经营的收益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专利权所得、稿费等)所得的财产。 3、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如果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视为共同财产。 5、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主张权利的一方未提出确凿证据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6、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父母赠与双方的现金或为双方购置的家具用品以及亲友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很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工商业个体户、农业责任田的承包户和专业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当年收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上的投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周某与吕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结婚5年后2010年,周某的父母给周某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周某一人的名字。2011年,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胶,导致感情破裂,吕某要求离婚,并认为房子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求分割房子。而周某坚决不同意,称该房子属于父母出资购买的,属于我个人财产,吕某无权分割房子。 判决 认为,该房产属于周某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虽然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但是取得的房产属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情形,就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作出判决,房产属于周某个人财产,吕某无权分割房产。 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建议 此条解释与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有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果此案发生在2011年8月13日之前判决,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吕某就享有分割的权利,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8月13日之后,新解释优先于旧解释,有冲突的以新解释为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三)规定,判决是正确的。 这里,第一款与第二款有个区别就是第二款后面有“但当事人另外约定除外”,而第一款没有除外条款,这里就是告诉大家,父母必须明确表明将房产赠与给夫妻双方(比如公证赠与),这时该房产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是一方财产。如果采取书面协议方式赠与房产,但没有办理公证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父母是可以撤销赠与房产。
专业解答婚姻期间父母赠送的房屋,如有离婚协议,按协议分割;无协议则默认为共同共有,法院会根据子女、女性权益及无过失方考虑进行公正裁决。若赠与明确指定一方,该房产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父母在婚后赠予的房产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但是,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房产只归其中一方所有,则该房产便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配。因此,在接受父母赠予的房产时,最好明确约定房产的归属,以避免后续的财产纠纷。
专业解答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若明确指定给一方或附加合法条件,则属个人财产;否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尊重父母的明确意愿,否则财产可能被认定为共有。关键在于赠与时的意图和约定内容。
专业解答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判定关键看赠予细节。无明确声明赠品归属的,通常视为双方共有;但若有书面证据标明赠予一方,该财产则归接受赠与者个人所有,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专业解答婚前父母赠予的财产,在离婚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会被平分。婚前个人单独拥有的财产,如婚前购置的房产、动产、无形资产、人身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的财产、生活必需品等,依据《民法典》规定,视为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会作为分割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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