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三十五条(权利限制)
承租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三十六条(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处理)
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期间,承租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承租房屋,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租赁资格;原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续租)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可以向原批准其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或者承租人已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购买其他住房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
第三十八条(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专业解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现在也有了一定的新政策:经济适用房买卖新政策: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
专业解答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时,请诚实守信填写,并准备以下材料: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明、征收补偿证明(如适用)、收入及财产证明材料。出售、赠与财产需提供相关说明和凭证。
专业解答经济适用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者的所有权受限。满足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房持有人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完整产权:按购房时与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70%补足土地收益,或按市场价格购买以实现完全产权转变。房产证上标注“经济适用房”以明确部分产权,限制出租、转让和非住宅使用,购买不足五年的不得出售交易。
专业解答经济适用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者的所有权受限。满足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房持有人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完整产权:按购房时与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70%补足土地收益,或按市场价格购买以实现完全产权转变。房产证上标注“经济适用房”以明确部分产权,限制出租、转让和非住宅使用,购买不足五年的不得出售交易。
专业解答申请上海市公租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本市居住超过三年,户籍在申请地所在城市满两年。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三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户均财产不超15万元;两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和财产分别上浮20%,即年收入不超7.2万元,财产不超18万元。 过去五年内,家庭成员不得有房屋销售或赠予记录(家庭内部赠予除外)。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解析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律师解析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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