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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哥哥买了商品房,我跟亲弟弟一起迁户口吗?我们是兄弟姐妹关系

孙** 湖南-株洲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17 22:43:54 409人阅读

你好我哥哥买了商品房,我跟亲弟弟一起迁户口吗?我们是兄弟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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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与户口无关,不用迁户口。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020-10-17 22:44:54 回复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继承所得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继承的财产部分应为夫妻共有财产,放弃继承权等于放弃继承财产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依法已经取得了物权(所有权),实践中继承人先取得物权然后才有权放弃其物权。而继承人做出放弃物权决定,实际上是对财产的处分。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实践中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要求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机构往往会在公证书中表述某某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这里就产生一个新问题,放弃继承权是否属于对继承所得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婚姻法》规定的继承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指的是共同财产,而放弃继承权和放弃共同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继承权的放弃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继承权作为一种专属的身份权利,其放弃行为属于身份行为,即使作为配偶一方也无权干涉另一方继承权放弃与否权利的行使。  但是有不同意见认为,因《物权法》第29条对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和时点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矛盾,导致一些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房屋处理遗产时,继承人是否可以单方面放弃继承权存有争议。当前普遍认为继承人可以不经配偶同意即可单方放弃继承权。理由是继承权是一种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的财产权,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物权法》实施前,继承人依《继承法》行使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按照《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接受被继承的遗产。但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  《物权法》实施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物权法》从法律上消除了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出现的权利真空。从立法上不再给遗产留置空间,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其遗产就依法转移为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如为一人则为一人所有,如多人则为共同所有,享有法定份额(基于若干继承人权利平等)。既然继承人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那么遗产这时按《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即同时转移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有财产。虽然,《继承法》第25条对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权作出了法律特别规定。但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物权法》规定“取得财产”的内涵与《继承法》的规定,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如果继承人单方决定放弃所有权,与《婚姻法》第17条法律特别规定相悖,其处分行为未能体现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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