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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蔡** 北京-石景山区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15 14:06:05 1311人阅读

哪些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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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定义如下所示:
  简单地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就是向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的单位及个人。一般最常见的就是工资薪金收入了,这里的扣缴义务人就是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及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
  
1、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2、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税;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这里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拔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2020-10-15 14:07:0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定义如下所示:
  简单地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就是向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的单位及个人。一般最常见的就是工资薪金收入了,这里的扣缴义务人就是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及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
  
1、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2、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税;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这里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拔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对于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股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
一、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3、对外投资的股息所得单独按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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