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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玩忽职守罪新司法解释出来没有?

王* 广西-桂林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15 07:25:22 431人阅读

关于玩忽职守罪新司法解释出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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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
(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
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
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
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020-10-15 07:2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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