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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案件调查笔录没有在场见证人签名有效吗?

何** 辽宁-葫芦岛 证据调查咨询 2020.10.15 01:50:44 334人阅读

律师的案件调查笔录没有在场见证人签名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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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案件调查笔录没有在场见证人签名没有法律效力。对证人的调查笔录实质上应该是证人证言。因为该证据的内容是以笔录的形式记载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故应归入证人证言的范畴。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出的陈述。证人原则上应当庭口头向法庭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规定,我国法律也不完全排除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况。而证人的书面证言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也可以由他人代笔,也应该是可以由律师以笔录的形式记载下来的,由证人签名或捺印确认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故律师对证人制作的调查笔录属于书面证人证言。因此,被调查人原则上应该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证人未出庭作证,仅有律师提供的证人的调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有关“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规定,人民对于律师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不能单独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0-10-15 01:51:44 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
一是含义不同: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询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四是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产生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二、询问、调查笔录形成的途径及其证据特性
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角度来看,所谓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被告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就民事诉讼而言,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研究询问和调查笔录可否作为一种证据在审判中加以运用的关键在于看它们是否具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特性。因此,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形成的过程,并据此确定它们是否具备这一特性。
询问(讯问)笔录多见于刑事诉讼案件中。它是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在向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知情人调查案件情况时对被调查者陈述的内容所作的记录。因此,它可以在侦查、检察和审判三个阶段的任何一个阶段中产生。向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知情人调查的目的是为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曾发生.被控告者是否犯罪及罪责轻重,被害人受害的情况及其与被告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例如发现新的证人、了解证据线索等。调查笔录多见于民事诉讼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主动地向知情人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到的情况制成笔录,由此形成调查笔录。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包括当事入主张或抗辩的事实是否正确,提供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是否属实等。
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有律师参加诉讼,律师也会案件的知情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将调查的情况制成调查笔录。律师调查的目的与审判人员的调查目的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在此就不加赘述。
从上述几种途径中所形成的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来看,它们都是在询问人或调查人在向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调查了解情况时,就调查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调查所获得的情况所制作的文字记录,然后用记录下的内容去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都具备有证据的特性一一即可以用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可以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您好,关于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
一是含义不同: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询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四是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产生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二、询问、调查笔录形成的途径及其证据特性
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角度来看,所谓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被告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就民事诉讼而言,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研究询问和调查笔录可否作为一种证据在审判中加以运用的关键在于看它们是否具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特性。因此,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形成的过程,并据此确定它们是否具备这一特性。
询问(讯问)笔录多见于刑事诉讼案件中。它是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在向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知情人调查案件情况时对被调查者陈述的内容所作的记录。因此,它可以在侦查、检察和审判三个阶段的任何一个阶段中产生。向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知情人调查的目的是为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曾发生.被控告者是否犯罪及罪责轻重,被害人受害的情况及其与被告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例如发现新的证人、了解证据线索等。调查笔录多见于民事诉讼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主动地向知情人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到的情况制成笔录,由此形成调查笔录。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包括当事入主张或抗辩的事实是否正确,提供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是否属实等。
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有律师参加诉讼,律师也会案件的知情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将调查的情况制成调查笔录。律师调查的目的与审判人员的调查目的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在此就不加赘述。
从上述几种途径中所形成的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来看,它们都是在询问人或调查人在向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调查了解情况时,就调查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调查所获得的情况所制作的文字记录,然后用记录下的内容去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都具备有证据的特性一一即可以用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可以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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