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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文内容?

刘* 江西-抚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07 09:44:22 381人阅读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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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2020-10-07 09:4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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