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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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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受法律保护吗

熊* 四川-广安 房屋租赁咨询 2020.10.06 16:28:37 447人阅读

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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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准备开办一家汽车出租公司,需要租赁一块土地建停车场。某单位有一块很大的空地,上面只建有三间简易平房。该单位负责人有意将土地出租给我,但告诉我该土地是划拨土地,办土地出租手续很麻烦,他提出与我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对外称将三间平房出租给我,实际上将土地出租给我使用,这样也符合法律规定。对他的说法我有些不放心。请问,如签订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会产生什么后果?
 
【律师答疑】
你的提问涉及到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是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但是实践中常有不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的人,借出租土地上有限的房屋为名,行土地租赁之实,谋取高昂的地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因此,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如签订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同时还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020-10-06 16:2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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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我准备开办一家汽车出租公司,需要租赁一块土地建停车场。某单位有一块很大的空地,上面只建有三间简易平房。该单位负责人有意将土地出租给我,但告诉我该土地是划拨土地,办土地出租手续很麻烦,他提出与我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对外称将三间平房出租给我,实际上将土地出租给我使用,这样也符合法律规定。对他的说法我有些不放心。请问,如签订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会产生什么后果? 【律师答疑】你的提问涉及到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是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是实践中常有不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的人,借出租土地上有限的房屋为名,行土地租赁之实,谋取高昂的地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因此,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如签订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同时还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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