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既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也侵犯了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其客观行为包括自己使用和提供给他人使用两种情形。但是,要判断其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需要酣揣丰废莶肚奉莎斧极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贴牌生产的定性实践中存在定牌加工人受委托生产加工并提供贴附指定商标产品的行为。对于这种在我国境内并未进入市场流通的附加贴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贴牌加工”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指出,贴牌生产仅供出口的行为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受托方的行为是委托方行为的延续和拓展。
2020-10-05 12:00:0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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