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将保安业务外包给民营保安公司,在与我们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为了不给我们补偿金,就将离职原因写成自动离职,并写了一条:劳动者放弃主张任何与该劳动关系有关的权利。单位领导说:凡签了协议的,就给付一百元加班费,还安排到外包单位上班。我们为了保住工作,就违心地签了字,请问:我们如果申请仲裁,仲裁委还会受理吗?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主张权利?
劳动者在原单位自动离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以去新单位入职,劳动者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社保减员,劳动者在新单位上班后可以依法接续社保,不影响相关手续的办理。若原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保减员的,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劳动者也可以回原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原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020-10-03 18:55:2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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