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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慢性病医保怎么办理?

李** 江苏-宿迁 社保纠纷咨询 2020.10.03 00:44:50 2383人阅读

常州市慢性病医保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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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门诊慢性病待遇仅限正常参保的常州职工医保可以办理。可办理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的疾病有:
1.高血压(2-3期)
2.糖尿病
3.恶性肿瘤
4.慢性活动性肝炎(中,重度)
5.帕金森综合症
6.系统性红斑狼疮。请携带
1.所有病史,
2.社保卡,
3.身份证(高血压,糖尿病申请补助尚需携带家庭医生签约证明材料)至社保中心B区窗口进行初审。(慢性肝炎待遇申请的全部过程均委托第三人民医院办理)。获得门诊慢性病待遇后将会有一定的年度门诊统筹额度,在开通慢性病服务的定点机构配药(必须在“门诊慢性病”专门的目录内)统筹会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支付。

2020-10-03 00:46:50 回复

苏州市在2000年11月1日颁布的《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曾将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等慢性病列入其中,具体待遇是门诊2000元限额内,在职职工报60%,退休人员报70%。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高血压、糖尿病为常见慢性病,使得大量参保人需办理诊断认定和登记手续,造成了诸多不便。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在之后的医保政策中我市以地方补充保险代替了门诊慢性病报销,即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再区分病种,也无需办理诊断认定和登记手续,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从而使高血压等慢性病患者都能按统一的标准获得补偿。从2016年4月1日起地方补充保险的具体待遇为: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规定限额内(在职职工3800元、退休人员4500元)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定点医院、B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参保人在符合补助条件时,补助比例部分直接在划卡结算时由系统扣除,剩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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