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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企职工 属于劳务派遣的去的,

177****5087 河北-唐山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0.01 09:29:37 336人阅读

我是一名国企职工 属于劳务派遣的去的, 以前我们一个岗位是12个人工作 现在公司主动开除了一位, 现在岗位还有11个人工作 公司让我们现在的11个人干12个的活工作量还增加了 而且还不给增加劳动报酬, 我们不干 公司就让我们主动辞职 , 我觉得公司是在主动逼迫我们主动辞职 我可以通过什么手短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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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汉沽区 咨询解答:597条

你好你可以劳动监察大队去举报

2020-10-01 11:49:00 回复

(一)成立清算组。  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公司财产分割。  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注销执照。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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