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涉外结婚手续要什么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申请: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同时第150条指出,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也是处理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内地的涉外离婚纠纷,涉及诉讼程序的应适用所在地法律;涉及协议离婚的,以当事人选择为先,当事人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则优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无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应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判决,包括因离婚而引起的子女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清偿等等问题。学者认为,通常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进行,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同所有国家签订司法协助协议,若不一次性进行则可能带来新的纠纷。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程序的一种,具体操作过程为: (1) 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提请长召开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 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办理
关于中国公民结婚的法律适用。
上述是涉外婚姻登记手续办理的解读。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中法院所在地法律。”
依上述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如果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及其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外国结婚,则应依照外国(马来西亚)法律,依法有效注册结婚的,我国是予以承认的。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可先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具体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一、结婚登记(在中国国内)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二、离婚登记(在中国国内)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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