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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与一位农村的姐夫再婚后,不久因感情纠葛而离婚,万般无奈又带着她的孩子过,可因农村开发孩子名下交了契税而要准备取消了低保资格,离婚协议书写明了房子归男方所有,现请问有什么办法解决吗?
你好,你们根据离婚协议办去办理登记了吗?
时间过了多久了
【法律意见】1、男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女方可以到,由以判决的形式强制其履行。2、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的,离婚后,男方应当协助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男方拒不提供协助义务的,女方可以到,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3、经判决后,男方仍不协助过户的,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将房屋过户至女方名下,并通知房屋登记机关予以协助办理。【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1、离婚协议书里,房屋归女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2、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经判决后仍不履行的,由强制执行。3、男女双方经以调解书形式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4、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只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该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尚未生效。会按法定的分配方法予以判决。
1、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司法实践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一)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2、尽管当初约定不要男方出抚养费,但是确实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还是可以要求对方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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