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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本村村民租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村集体还有权利再向其收取租赁费吗?

李** 安徽-亳州 房屋租赁咨询 2020.09.27 23:27:33 368人阅读

请问本村村民租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村集体还有权利再向其收取租赁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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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与土地租赁登记的规定是不同的,前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后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可见,国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请登记后,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同一位阶的权利,即都是土地使用权,故该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再看一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同时,《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可见该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出租登记同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相比,有以下区别:
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后者的出租人为土地使用者
2、前者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申请登记,后者则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登记。
3、在法律制度用语上,前者定义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者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4、土地出租登记属于土地权利设立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项权利。  显然,我国上述规定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作为物权化登记的。其实,个人认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界定为他项权利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妥,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后果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或设定,即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法定权属人的变化,承租人取得的不过是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承租人便依法或依约取得承租权,而并非在申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后才取得承租权,因此,严格的讲它是合同登记备案,而非物权他项权利登记。该登记之目的,除为了便于国家监督控制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外,主要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如甲将其土地使用权低价出租与乙,但未登记备案,然后又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抵押不破租赁”,只能维持收不回成本的租赁关系,而通过租赁备案制度,银行完全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查验是否已经出租,并以此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抵押。因此,法律上只要赋予该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可,即未租赁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不予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而对于已经租赁登记备案的,对于明知抵押物存在负担仍接受担保的抵押权人不予保护,即“抵押不破租赁”。

2020-09-27 23:29:3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租赁集体土地需要政府审批。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8号)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二)集体土地租赁;(三)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四、行批条件1.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4.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7.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租赁的相关规定。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原件1份;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7份;5.涉及企业改革中采取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处置原有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7份;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规划蓝线图,复印件各7份;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或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整幅复印件7份;8.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复印件6份,红线图草图1份(市国土局一楼信息中心或广西体育中心C区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信息中心03岗位受理);9.涉及农转用的,需提交农转用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10.涉及征地拆迁的,需提交征地结算相关材料,原件1份;11.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6日(地价评估、公告、上报政府、签订合同、缴纳地价款、配号、地籍调查等其他外部工作时间挂起,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八、行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收取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款。根据《规范集体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22号)第3条:集体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是多久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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