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出勤结清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出勤
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现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者应当收集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向劳动监察求助,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动法200512号第二条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和证人证言由劳动者举证,其余由用人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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