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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如实上报,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保护事故现场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020-09-19 10:2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