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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拟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吴** 重庆-丰都县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9.18 09:36:58 439人阅读

用人单位拟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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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通过“约定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偿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其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更多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约定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拟约定条款一般具备的条款:
1、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诸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离职工作交接等约定条款。
2、为防止发生有关规章制度效力的纠纷,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如“乙方确认已经了解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等)。
3、为防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的抗拒行为(如不接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书等),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如“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4、为防止调岗调薪时发生争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诸如“岗随薪变”的条款(如“若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调整”)。
5、为防止发生劳动纠纷时的举证难度,建议在劳动合同后面加入附件:
(1)公司规章制度
(2)劳动者的承诺书(如对个人所提供背景资料包括体检合格证明的真实性承诺书)
(3)岗位职责或岗位要求以及相关考核标准(尽量详细,以便在因试用期不符合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时作为书面的证据)。
6、除了上述条款外,企业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一些其他事项,如“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利”等。
二、绝不能收取财物和要求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1、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罚款和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在拟劳动合同时要切忌:
无论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均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比如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
2、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比如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保人担保(如北京市户口担保)等。
3、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比如以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集资费、服装费、违约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各种财物。
4、不得变相收取押金,比如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等到年底再发放以避免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却不辞而别或者限制劳动者跳槽,扣押劳动者的工资或试用期工资等。
三、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这就表明,用人单位对于用工关系的建立出现了法定的举证义务职工名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职工名册,在发生纠纷时就会出现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
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建立职工名册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招用的劳动者(合同工、劳务工、非全日制工等),其内容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级别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既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的形式,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同时,建立职工名册也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减少因不规范用工带来的法律成本。

2020-09-18 09:3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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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
2、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
3、一定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到房管局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

您好,关于单位分房转让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单位集资房具有福利性质,直线本单位职工购买,转让无效,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转让,如果转让方一旦反悔,购买方的权益将无法保障实际中问题较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2、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3、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4、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若出卖人拥有全部产权,当然可以将房产依法转让。只要交易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即可。5、但卖方若只享有房产的部分产权,其单位就可依据法律及与员工的约定,享有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限制条件、优先购买等权利。此时,就有必要前往该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查明单位允许转让后,才能进行交易。

1、弄清房屋产权。单位房不同于商品房,消费者往往要面对情况多样且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在实施交易之前,弄清单位房“产权”是房屋买卖的“必修课”。
2、看看房子有无“前科”和二手商品房买卖一样,消费者同样要弄清“房改房”的即时信息,并对房屋所有人的情况有大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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