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反面理解,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存在一个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衔接的间题。一种意见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原则上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法解释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合法权利的来源问题。 我们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但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后果,不同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要双方就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物权合意,即签订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合同法第135条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①。这与拍卖法第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有相同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无权处分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仅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问题;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解决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判断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两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问题。结论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无须以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
2020-09-16 10:42:39 回复专业解答在此制度下,若抵押权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抵押权有效期内,若抵押人擅自出售或租赁未登记抵押物,或在同一抵押物上再次设置其他抵押并转至善意第三方,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索赔,无权对抗善意第三方。
专业解答涉及善意第三方物权时,有两种情况允许所有权人追索:不动产未过户或动产未交付。即使第三方善意取得,所有权人仍可要求返还。但完成过户且第三方善意,所有权人无法追回。
专业解答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是指,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对毫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涉及时效、权利外观、法律赋权等观念,以及“占有效力说”理论支持。这些规定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和正义。
专业解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契约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那些对相关事宜不知情的第三方。对于“善意取得”的争议,有时效说、权利外形说、法律赋权说(即法律允许占有者处理他人财产)和占有效力说等学派。
专业解答涉及善意第三方物权时,有两种情况允许所有权人追索:不动产未过户或动产未交付。即使第三方善意取得,所有权人仍可要求返还。但完成过户且第三方善意,所有权人无法追回。
律师解析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不得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或者是以合理价格受让等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律师解析 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已质押股权。 但是只有在受让人取得该质押股权时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以及已经办理了出质登记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才可以取得已质押的股权。 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
律师解析 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已质押股权。 但是只有在受让人取得该质押股权时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以及已经办理了出质登记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才可以取得已质押的股权。 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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