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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工作日和自然人冲突

程** 河北-沧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11 17:58:31 311人阅读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工作日和自然人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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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个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啊。你想说的是工作日与自然日
  简单的说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举证期限,无论是十五日还是三十日,从来都是自然日的概念,没有什么“工作日”的规定。打开民事诉讼法的网页,然后按ctrlF组合键查找“工作日”的关键词,是没有的。没有规定,何来冲突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期间,只有年、月、日、时的规定,没有工作日的说法。该法第75条规定: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020-09-11 17:5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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