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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

王* 广西-防城港 其他咨询 2020.09.02 01:12:25 432人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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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新闻发言人A介绍,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
第一批和
第二批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次是
第三次,解释共有19条。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A说,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司法解释
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A说,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司法解释还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新闻发言人A介绍,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
第一批和
第二批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次是
第三次,解释共有19条。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A说,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司法解释
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A说,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司法解释还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问题是很多人比较关注的问题,解决好婚姻问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幸福感,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婚姻问题有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保障每个家庭的稳定,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什么争议吗有一部分人担心司法新解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比如对于家庭主妇,尤其是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没有工作,每天做家务照顾孩子,她们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一群人。一旦她们的丈夫要离婚,她们可能会面临净身出户。这样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能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妇女从家庭生活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家庭的角色分工会出现一些改变。在婚姻中既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但归根到底最基本和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人身关系,是因为有了婚姻,有了夫妻身份才有了夫妻财产。在房价越来越高的今天,出现了过于重视财产的婚恋观。如果说这次的新司法解释对婚恋观有所改变的话,应该说是对物质化、财产化有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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