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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赠予房产过户费用怎么计算

周* 新疆-阿克苏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9.01 06:26:56 493人阅读

2020年赠予房产过户费用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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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直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无偿赠与营业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契税:受赠人缴纳3%,再转让房产,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计税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费用: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费用:父母与子女之间房屋产权证的名字原为父亲的,现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为儿子的名字,怎样办理变更手续?需交哪些费用?父母子女间可以办理赠与,双方持身份证,房产证,直系亲属证明等资料到长沙市德政园马王堆路248号住房保障局三楼大厅办理过户手续,私房赠与契税标准是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个人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按1%征收,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2%征收,对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144平米以上)或非住宅契税按4%征收,每平米6元的手续费。

2020-09-01 06:27:56 回复

对于2020房产赠予过户新规定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签署确认书
与父母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 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
2.评估
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3.办理赠与公证
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4.缴纳税费
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
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
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5.出新房产证
注: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
房屋赠与过户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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