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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工伤后,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算安置残疾人就业吗?

李** 浙江-丽水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8.30 15:20:23 360人阅读

单位员工工伤后,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算安置残疾人就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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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指由残联颁发残疾证的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在合适岗位从事适当工作。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直四级伤残的,退出劳动岗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是对因为工作原因而伤害的劳动者生活保障,与安置残疾人就业无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0-08-30 15:2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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