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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的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在溯及力上采取的是从新兼从轻原则。是正确还是错误的?

陈* 河北-张家口 无罪辩护咨询 2020.08.27 06:12:14 308人阅读

我国刑法对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的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在溯及力上采取的是从新兼从轻原则。是正确还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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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应该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严格意义上来讲,我国在1979年之前都是没有刑法的,只有一些单行的刑事法规,直到1979年刑法出台。而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在第12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从旧);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即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从旧),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即从轻)。

2020-08-27 06:1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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