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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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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经开庭已成立,但未判决,评估价11万,法院让交罚金37000元,交上罚金能少判吗?不交罚金会怎么样呢
罚金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否按时交纳与实刑没有关系。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如果判决书已经判决罚金,不能及时交纳,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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