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除此之外还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从受伤之日计算到伤残鉴定前一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医药费也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报销,如果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那么所有费用你都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不给,可以直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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