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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违约吗,违约金如何计算?

骆** 山东-菏泽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8.18 03:37:00 390人阅读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违约吗,违约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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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2020-08-18 03:38: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首先,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押金是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的。因此,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其次,法律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因此,对于违约金应该如何计算,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具体约定,并且在合同中写明,可以参考下列方式:(一)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二)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承租人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三、解除合同返还租赁房屋物品吗如果房屋内的东西是属于房东的,房客擅自搬离物品,房东可以向,也向公安报案。四、房屋租赁合同中,押金是否退还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分析:1、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以双方协议为准;2、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还,并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3、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押金需要返还;4、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您好,针对您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的违约金应该怎么计算问题解答如下,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计算到合同解除之日,即使在合同解除之日及之后承租人仍然处于迟延的,亦是如此。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对当事人即没有拘束力,从而所有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解除时确定不变。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进入一种法定的清算关系,如果当事人继续迟延的,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原因在于:第一,所谓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是指合同解除能否影响已经经过的合同关系。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如果以此概念作为讨论的基础,则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拘束当事人,因为它仍然有效。于此场合,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只能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与实际迟延的时间的乘积而得,而与合同解除的时间无关。第二,因为解除前的合同有效,所以违反该有效的合同所产生的迟延履行责任甚至可以看作一个与解除权的行使完全无关的事物,从而,该迟延履行责任的计算就与一个处于迟延且未解除的买卖合同并无二致。即,迟延行为持续的时间决定了迟延履行责任的大小,计算标准则根据约定。由此,也应当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第三,如果合同未被解除,则租赁期间迟延给付租金的滞纳金在实务和理论上都是从迟延之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经常表现为判决执行之时),并无疑问。如果解除后反倒只计算至解除之时,则被违约人所获得的赔偿要比不解除合同少,甚至少很多,从解除制度的目的而言,不利于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也不利于其从已经无意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也会受到阻碍。另一方面,也会促使守约人为了获得更完整的赔偿而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已经毫无意义的合同持续下去,宏观来看,难谓有效率之秩序。第四,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我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都承认的实际赔偿原则,承租人应当赔偿因其迟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应当是迟延给付租金的数额与同期银行利息和实际迟延天数的乘积。相应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也应当以实际迟延的时间为准。第五,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经常性的约定方式来看,该违约金本身亦为一个继续性债权,其数额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加,该数额只有在迟延行为终止即承租人缴纳全部租金之时方才确定。所以,解除权解除的是后来的合同,并不能“解除”或消灭仍然存在的迟延状态。第六,按照有的论者的说法,在解除后,因为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不能返还,所以,继续给付租金义务和法定利息也是第九十七条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应有之义。但是,既然承认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为何基于该有效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履行请求权会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呢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唯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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