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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供热费滞纳金的规定

张** 陕西-延安 消费权益咨询 2020.08.15 19:46:21 19728人阅读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供热费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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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供热期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哈市住房局提醒市民,用户如签订供热合同逾期未交热费,供热单位可自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如未签供热合同,供热单位将按新《办法》规定,自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滞纳金。

2020-08-15 19:4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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