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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爸爸在一家公司做保安,有一天他爸早班,7点半上班的,中午11点吃午饭时身体不舒服,后来就晕过去了,到下午3点他爸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3天后,他就向社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但是社保局认为是午饭时间病发,不是工作时间就不予认定,还出了不予认定决定书,我朋友觉得这个有问题的,想去法院告,想问下法院能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场死亡,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本案是该条例适用的情况,可以起诉,法院是可以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的。
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能够被撤销。理由: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疾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是“视同工伤”的前置条件,在此前置条件下,满足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死亡的结果,即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没有关于职工发病后必须由单位直接送往医院抢救的规定,人力社保局不予认定工商的意见限缩了上位法的规定。二、死者的发病过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疾病突发性、就医紧迫性的立法目的。死者感觉不适,随后经领导批准返回家中,病情恶化后家属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结合死者死亡原因能够判断,死者的发病具有突发性、连续状态、就医紧迫性。三、死者突发疾病后选择先行回家符合常理,具有一定合理性。综上,人力社保局以死者未直接从工作岗位去医院,认定其不属于“情况紧急”情形,不能成立。应当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这个要看再次做出不予认定的理由是否有改变,如果事实改变那就可以做出不予认定的结果,如果没有改变是不应做出相同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你好,如果没有其他原因,人设局是不可以撤销工伤认定的,如果遭到撤销,你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请教律师,起诉人设局即可。
人社局可以撤销自己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下为人社局)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有权作出,就有权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九条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工伤认定决定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违反了相应的办事程序,同时也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如人社部第8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然还有你所在地省市相关的《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是合理的,当然,如果工伤认定决定的事实清楚,应用法律法规明确,那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按程序在撤销该认定后可再次就此次事故作出相同的认定结论。这些并不影响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如果工伤认定没有得到认可,那就说明劳动者的伤害或疾病,经过了严格的审查,不符合工伤的法定条件。比如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或者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的,比如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认定失败。
专业解答工伤鉴定工作一般是由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组织实施的。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这个职能主要由劳动局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来承担。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流程,对劳动者的工伤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并给予认定。
专业解答工伤认定有时不被批准,通常是因为这三个原因:不是在工作时间或区域内出事,受伤和职业没有直接关系,也不属于法定工伤类型。但判断时需要综合实际情况和可靠证据,仔细分析评估,确保公平合理。
专业解答劳动者对工伤认定有争议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交,向上级政府或主管机关申诉。复议不满意者,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诉讼须在行政行为知悉后6个月内进行,否则丧失法律效力。
专业解答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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