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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在上班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车辆撞伤,事后肇事逃逸,当时家里的人为姐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后来起诉法院判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后来人社局再次不予认定,请问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人社局再次不予认定可以吗?
不可以再次不予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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