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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辞退,申请n+2,请问是否合理呢?????????无故辞退,申请n+2,请问是否合理呢?????????
你好,我不辞退的过程,违法解除,按照本人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赔偿2n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首先,你原来提出辞职后,经同用人单位协商后,愿意继续工作,视为保持劳动关系,没有辞职的意思。故用人单位不能用以前你的辞职申请在现在来辞退你。现在辞退你,是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你的劳动关系截止于到你正式离职之日。 其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要向你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按一年一个月,未满六个月,按半个月算,再加上双倍。用人单位总共要向你支付5个月的工资,该工资为你的薪资,即每月五千元,合计25000元。另外,是否还有其他违法的情况,比如加班费没给,或没按标准给,没买社保等。如有,你可以一并提出。 最后,劳动纠纷的维权途径无非就是三种。其一,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其二,请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其三,不服劳动仲裁,可以依法提请诉讼。
【法律意见】可以提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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