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
另一方面,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因此,也就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提供补充担保或者提前清偿的补救义务。因此,作为质权人,在取得股权质权后,其应当首要防范的就是质押股权的价值减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是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及承担责任,如果债务是公司欠的,应由公司财产负责清偿,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关,更与法定代表人的配偶无关。如果债务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则应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也应负责清偿。如果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公司名义拖欠的债务,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婚前转账投资的股票算婚前财产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股票婚后收益是共同财产,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后的增值或贬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但本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存款在婚后的而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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