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遵循如下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全面履行,有以下几点要求: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由于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不断扩张的自然倾向,劳动合同自然增加的义务,双方也应当履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是忠诚义务,包括工作尽力避免用人单位利益受损害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利益损害、不得为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行为、工作过程中遇有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立即汇报等。
2.劳动者亲自履行原则。
劳动者亲自履行,是指劳动者必须本人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3.继续履行原则。
4.实际履行原则
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征收新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应遵循以下程序:
1、拟订、报批征收土地方案;
2、公告征收土地方案;
3、办理补偿登记;
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交付被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在对被征土地上的建筑物实施拆迁缺少具体操作规范的情况下,可参照国务院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迁。
1、对集体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原则有: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大多数村民真正的集体意志;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每个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村民对集体所尽义务享有分配利益数量。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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