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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对鉴材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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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5614人看过
导读:笔记鉴定对鉴材的要求是当事人必须要提供原件,而且,最好能够向笔记鉴定机构提供全面的,充分的样本,可以提供过去由当事人手写的其他书面资料,这样笔记鉴定机构才可以通过对这些样本进行比较,从而得出相对权威的笔记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对鉴材的要求是什么

一、笔迹鉴定对鉴材的要求是什么?

笔迹鉴定对检材的要求是必须是原件。笔迹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和书写时间鉴定案件的样本材料必须为原件。收集的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 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物)的特性、特征, 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更全面地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如果没有原件,通过复印件或者是打印出来的这些资料,是没办法客观的对笔记进行鉴定的,很有可能在笔记鉴定之前,法院会让双方当事人确认即将要送检的这份材料,而且,迹鉴定机构只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这份材料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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