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被告南京XX公司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遂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还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俞雯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111311113,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擅长房产纠纷。此次受原告委托,她与冒某某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难以确定,被告坚称原告未付清全款;其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存在争议;其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需要准确判断。
针对这些难点,俞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等法条,俞雯律师指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以此证明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同时,在庭审中围绕款项支付、表见代理以及疫情影响等关键问题进行有力辩论。
最终,法院于判决生效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这起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购房者而言,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付款凭证等证据,确保自身权益;对于开发商来说,应明确代理销售公司的权限和责任,避免纠纷;在法律适用上,表见代理的认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同时,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也有了更清晰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和认定相关事实至关重要。俞雯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依据相关法条成功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执业证号为13201202111311113的俞雯律师,在房产纠纷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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