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庞女士与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认购书约定房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以及总房款等信息,庞女士当天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然而,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便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公司拒不退还,坚称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庞女士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判令被告返还认购金XX,XXX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庞女士认为认购书单价与商定不符,公司存在过错,自己有权要求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定金。
被告吴川市XX公司则否认与庞女士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主张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拒绝退还定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是事实,庞女士支付了XX,XXX元定金也有收据为证。关键在于,庞女士提出认购书单价与商定不符,且能提供一定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而公司虽坚称以认购书为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就是认购书上的单价。这一证据的差异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进行认定。首先,合同的订立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庞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在单价问题上存在争议,且公司未能证明认购书上的单价是双方最终商定的结果,这不符合合同订立的有效要件。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公司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给庞女士。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径付。
这起案件由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代理。戴雯雯律师在执业的这段时间里,已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大额交易的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保与双方商定的内容一致。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与约定不符,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在遇到纠纷时,这些证据能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庞女士原本可能认为定金难以退还,但在戴雯雯律师的代理下,最终成功拿回了定金。戴雯雯律师虽然执业时间不长,但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合同纠纷时,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为庞女士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执业以来,她承办的数百起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积淀,让她在面对各种复杂情况时都能从容应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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