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是第118420号“好”商标、第118420号“Hott”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中,第14078号商标还多次被法院及商标局认定为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好”品牌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是中国家居晾晒行业的知名品牌,拿过“中国晾衣架行业标志性品牌”“广东省名牌产品”等好多荣誉。
原告发现被告陈XX在被告某XX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开了个“好正品体验店”。这个店没经过授权,就在店铺名称、商品链接名称还有商品详情介绍里用“好”“HOTT”等标识,还大量卖侵权产品,这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了固定证据,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买了4件侵权产品,花了2062元。
当时原告的处境挺糟的,自己辛苦经营多年的知名品牌被侵权,市场份额可能会被抢占,品牌形象也会受到影响。而且侵权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也不容易,要让法院认定侵权并获得合理赔偿更是难上加难。
邵如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做了不少工作。首先,系统梳理商标权利基础,把原告第14078号、第118420号、第11842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转让、续展及驰名商标认定记录都整理了一遍,形成了完整的权利证据链。然后进行严谨的证据保全,让公证处对被告侵权店铺的页面展示、商品链接、下单购买、收货拆封等全过程都做了证据保全,公证书详细记录了从浏览商品到收货拆封的每一个环节,形成了闭环证据链。接着进行精准的侵权比对,把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和原告注册商标一项一项比对,明确指出被告在店铺名称、商品链接里用“好”字样,在详情介绍里用“HOTT”字样,和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且商品类别也一样,这就构成商标侵权。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侵权链接已经删除、店铺也不再显示侵权信息了,邵如阳律师就适时撤回了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关闭店铺的诉讼请求,把精力都放在争取赔偿数额上,这样提高了诉讼效率。
被告陈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XX网络公司辩称自己已经尽到注意义务,还采取了必要措施。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原告一开始要求被告陈XX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80000元,虽然最终的赔偿数额没有达到这个数,但在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其实际销售数据的情况下,能争取到15000元的赔偿,也有效弥补了原告的维权成本和经济损失。而且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300元,由被告承担432元,原告承担1868元,考虑到本案诉讼标的及实际获赔金额,诉讼成本负担还算合理。通过精准的诉讼请求设置,在被告XX网络公司已删除侵权链接的情况下,避免了对平台责任的不必要纠缠,实现了案件的高效推进。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邵如阳律师系统梳理了商标权利基础,严谨地进行了证据保全,精准地做了侵权比对,还灵活调整了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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