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执业以来,她累计办案百余件,主攻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侵权诉讼,成功办理多起典型疑难知产案件。
在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其商标权。该电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置业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电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王丹律师代表置业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她指出,置业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被诉侵权产品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且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因其能举证证明产品来源,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中的开关插座会导致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置业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王丹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客户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还避免了大规模拆除产生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南通XX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并由另一被告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
王丹律师代表纺织品厂提出答辩意见。她强调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经比对,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同时,在法院认定不侵权的前提下,纺织品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丹律师的抗辩观点,认为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虽在整体轮廓上有一定相似性,但前端中部的设计差异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王丹律师准确识别并强调关键部位的设计差异,在侵权比对核心环节取得决定性优势,有效引导合议庭关注关键区别点,促成法院作出不侵权的认定,为客户避免了重大损失。
在另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同样是南通XX公司起诉海门XX某纺织品厂等侵权,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丹律师在一审及二审中代表纺织品厂提出抗辩意见,包括不侵权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对于坐垫类产品,前端中部的设计差异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王丹律师精准把握侵权比对法律标准和裁判规则,引导法院关注关键区别点,采用多维度抗辩策略,有效应对上诉,促成二审维持原判,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赔偿,明确了专利保护边界,避免了潜在诉讼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对商标与专利侵权纠纷时,可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侵权规避、合同审查等工作,通过专业律师的指导,降低侵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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