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苑某在XX公司巡查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致残等级为八级。苑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保安公司和XX公司均不服,分别诉至法院。李红丽律师为武汉地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7年。
在一审审理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各项赔偿进行了认定。对于医疗费等费用,保安公司应至工伤保险基金为苑某办理申领手续,若因保安公司原因导致苑某无法享受,则由其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也由保安公司承担。关于XX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为苑某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苑某在高温下工作及受工伤,XX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红丽律师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在一审中,她依据自身经验协助XX公司进行了相关法律依据的梳理和辩护,但一审仍判决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中,各方对原审查明事实无异议。李红丽律师进一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中保安公司应承担护理义务,未派人护理则应支付护理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规定,因苑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伤系XX公司过错造成,故XX公司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护理义务,亦无需对保安公司支付护理费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李红丽律师在二审中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判决,撤销部分判决,武汉市东西湖区保安服务公司需支付苑某住院期间护理费,驳回保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李红丽律师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积极投身公益,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免费解答市民法律疑难,受到广泛好评。她不断精进专业能力,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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