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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新证据质证与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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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2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光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41人 执业12年
律所: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3201410422082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8085236180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团队成员执业时间长,执业经验丰富,坚持以“维护合法权益”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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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运输合同引发的货物返还及赔偿二审纠纷,一审法院判令某速运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均不服上诉。李光伟律师团队围绕争议焦点,提交新证据举证质证,进行专业法律论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核心抗辩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大幅减少委托人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新证据质证与法律论证

2021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1)黔XX民终XXXX号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当审判长询问“一审认定的库存数量是否准确”时,坐在上诉人席的李光伟律师团队成员,迅速从文件袋中拿出催告函和提货记录表等新证据。这两份证据在一审中并未出现。

该案件是贵州某速运公司与贵州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某速运公司持有某电子商务公司496瓶53°500ml飞天XX,判决其赔偿价款545104元及逾期损失81765.6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主张按1499元/瓶赔偿并支付更高逾期损失;某速运公司则认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赔偿无依据,提出提货规格存疑、库存数量不实、已完成发货义务等上诉理由。

李光伟2014年开始执业,现为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擅长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案件。接案后,其团队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定位提货规格、库存数量、发货完成情况等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在二审中,团队提交催告函、提货记录表等新证据,结合运单、对账记录等原有证据,充分举证质证,反驳对方主张。同时,从法律层面论证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无法律依据,阐述资金占用费诉求的不合理性。

一审法院认为库存数量清晰,而李光伟团队通过新证据证明一审对库存数量、提货规格的认定存在错误。最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光伟团队的核心抗辩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速运公司仅需返还294瓶53°500ml飞天XX,不能返还部分按1499元/瓶赔偿,同时驳回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诉求。

在另一起某商贸公司诉某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某商贸公司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李光伟团队代理二审时,广泛收集被告关联公司信息、所有关联公司涉诉情况,精准分析,最终实现了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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