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在被告某旅游公司工作十余年,负责景区卫生及动物饲养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告依法终止用工关系。原告不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养老保险等多项理由,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各类补偿共计十余万元。长治地区王宏亮律师自2013年投身法律行业,至今已在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业11年,此次受被告某旅游公司委托代理应诉此案。
王宏亮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千件,具备深厚实务积淀。面对此案,他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首先从劳动合同终止方面入手。他指出原告XX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所以被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观点源于他对劳动法规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过往处理众多劳动纠纷案件中,对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有着清晰的把握。
在养老保险赔偿问题上,王宏亮律师了解到原告XX已参加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他据此提出原告不存在养老保险损失,且相关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他在以往处理类似社保纠纷案件时,对养老保险相关法规和法院受理范围有精准的判断,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的关键切入点。
对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王宏亮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抓住仲裁时效这一关键点。他指出原告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早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在庭审中,他围绕退休年龄、保险缴纳、仲裁时效、工资标准、用工性质等关键点,逐一驳斥原告诉求,提出全面抗辩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XX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主张养老保险损失缺乏依据。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原告XX主张工资差额,亦超过时效且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XX承担,被告某旅游公司全面胜诉。王宏亮律师曾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他以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业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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