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江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及房产归属的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庭审中,被告辩称购房款系原告及第三人向其的还款,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第三人也陈述房屋系被告所有,原告未出资。坐在原告席的邹炳昂律师团队并不慌张,他们早已做好充分准备。
本案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杨XX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某系第三人母亲。原告与第三人婚后出售婚房款项用于购买7XX室高层房产,后因房价下跌等原因换购同小区4XX室洋房,以被告名义购房。之后原告与第三人产生离婚纠纷,被告及第三人意图将该房产据为己有,原告委托邹炳昂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原告与第三人共有。
邹炳昂2018年开始执业,是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接案后,邹炳昂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他们整理了7XX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4XX室洋房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账户还款记录、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原告缴纳水电费的记录,还有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4XX室洋房首付款来源于原告与第三人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退房款,房屋贷款主要由第三人转账至被告还贷账户偿还,装修由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并出资,房屋交付后由原告一家实际居住,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也印证了借名买房主张。
针对被告及第三人“购房款系偿还借款”的主张,邹律师团队通过证据分析指出,被告所持借条系其与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对账形成,且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阴市天XX苑X号4XX室不动产所有权人为原告与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42200元由被告负担,邹炳昂律师团队的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
在另一起婚姻家事案件中,邹炳昂律师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详细询问案件细节,迅速开始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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