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在山西省临汾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里,原告是临汾某商砼有限公司,被告有三个,分别是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和李XX。
原告称,被告一因开发某幼儿园项目,和自己签订了《预拌砼销售合同》,自己供货总价684886.95元,可被告只付了部分货款。被告二、被告三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所以要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混凝土货款383578.95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共计578512.66元。
对于被告一来说,情况很糟糕。一旦败诉,就得承担近60万的支付责任,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会给公司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被告一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当天就找到了王世奇律师。当时被告一的负责人心急如焚,担心公司要承担巨额赔偿,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王世奇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卷宗,卷宗大概有1000多页。他还多次会见被告一的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前后会见了5次。
突出关键策略点
王世奇律师经过分析,提出了几个关键的抗辩点。
首先是主体资格抗辩,他明确指出被告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和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没参与案涉项目的任何施工及结算。
其次是印章真实性抗辩,他主张《预拌砼销售合同》及结算书上加盖的“项目部”椭圆形章不是被告一授权刻制的,和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他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厘清了法律关系,证明实际施工人是被告二和被告三,他们应对欠付货款承担支付责任。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王世奇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到现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占比约70%,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领域也有不少实践经验。
写采纳情况
法院最终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被告二和被告三,被告一不是该项目的承包人、施工人。《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与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是被告三擅自加盖的。被告二、被告三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并手写“项目款由被告二支付”,应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砼款383578.9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被告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一原本担心要承担近60万的支付责任,现在成功免除了这笔费用,这和最初的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王世奇律师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意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