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曾X,是某甲有限公司(原某乙有限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他发现被告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间存在诱多型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这导致他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了股票,之后在揭露日后卖出,造成了投资损失。曾X一算,损失共计82,272.37元,于是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这笔损失和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可不这么认为,他们提出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17年x月xx日,揭露日是2018年x月xx日,基准日是2018年x月xx日,基准价为4.58元。按照他们的算法,原告实际有效买入1600股,均价14.781元,卖出均价4.97元,差额损失为15,698.08元。而且被告还主张,该损失要扣除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
曾X找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时,心里特别焦虑。毕竟这是一大笔钱,而且证券类案件又很复杂,他担心自己的损失要不回来。
徐晓律师和胡律师接下这个案子后,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全面梳理了原告的股票交易记录,明确了买入、卖出的时点和数量。结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确定了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运用“先进先出”原则,精准计算出原告有效买入股数及损失金额。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抗辩,他们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避免原告损失被过度扣除。还准备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身份信息、交易记录、虚假陈述行为公告等,确保原告主体适格。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团队和被告律师就损失计算方式、风险扣除比例等核心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关于损失计算方法的主张。
法院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1600股,买入均价14.7813元,基准日前全部卖出,卖出均价4.97元,投资差额损失为15,698.08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公司自身经营风险等因素,酌情扣除60%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的1‰计算,共计31.40元。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曾X损失共计6,291.79元。判决还明确,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1720元,被告承担137元。
曾X一开始以为能拿回8万多的损失,最后虽然只获赔了6291.79元,但比起被告最初认可的损失金额,还是多了不少。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对股票交易记录的精准梳理和对损失计算方法的专业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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