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律师在建筑工程领域经验丰富,这在他参与的一次仲裁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宁县城乡供水换供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协作协议》。后来双方签订退场协议书》解除合同,但就工程款、保证金等事宜产生了纠纷。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张志强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到此次仲裁案件中。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96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保证金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仲裁费及诉讼保全费用。被申请人则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认为退场结算金额为暂估,后续处理遗留问题产生费用应扣除;还认为工程未验收,保证金未达退还条件。
张志强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对那些关联性不足的证据进行排除,同时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他从复杂的合同条款和施工过程中,抽丝剥茧地梳理出关键信息,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仲裁庭上,张志强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有条理地阐述申请人的主张。他指出合同的合法性以及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角度,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仲裁过程中,张志强律师在仲裁文书的备注栏写下:“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事无大小、倾尽全力将每一件委托事务办到极致!”这句话不仅是他的执业理念,也体现了他对待这个案件的态度。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作出裁决。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退还保证金2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若被申请人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383元,由申请人负担21元,被申请人负担352元,因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将所负担仲裁费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
案件结束后,张志强律师在案件记录本上再次写下:“倾尽全力,不负所托。”这也再次印证了他一直以来坚持的执业理念。张志强律师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丰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了优质的诉讼和诉前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解决了此次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