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始于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却未履行相应义务。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王X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申X为被执行人,理由是申X未实缴出资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韩蕊律师自2022年起执业于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专业的工作。
在案件前期,韩蕊律师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过,这段经历使她对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有着深刻的认识。面对王X追加申X为被执行人的诉求,她迅速对案件进行梳理,收集相关证据。她仔细审查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财务报表等,以确定申X是否存在未实缴出资以及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通过严谨的调查和分析,她为后续的法律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进入审查阶段,韩蕊律师凭借在基层法院刑庭积累的庭审经验,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她向法院详细说明了申X未实缴出资以及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事实,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有力地支持王X的诉求。她的专业表现和精准的法律论证,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韩蕊律师始终以“以法为盾,以理为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她注重与王X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向其反馈案件进展情况,让客户安心。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X作为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相关规定,裁定追加申X为本案被执行人。韩蕊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为客户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韩蕊律师作为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以及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在业内有着良好的口碑,她秉持“专业、诚信、高效、负责”的执业理念,深受客户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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