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在广西南宁的建设工程领域,原告某经营部与被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签订了《砂石购销合同》。原告作为供应商,为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粗砂、细砂、碎石等材料。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价格、结算方式、付款节点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还指定了专人作为项目验收及结算对账负责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按时、足额供应了全部货物。经双方指定结算人员签字确认,原告累计供货总金额达一百余万元,这其中包含原告及其经营者名下另一经营部的两部分货款。被告已付清另一经营部的全部货款,但就本案案涉货款,在扣除已支付部分后,仍拖欠二十六万余元未予支付。付款条件成就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结算单未经公司盖章、未收到足额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吴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追回欠款及相应违约金,并让被告承担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吴震律师拥有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1201810048231,服务地区主要为广西南宁。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拥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与成熟解决方案,是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面对此案,吴震律师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难度。他首先对合同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多次仔细查阅合同条款,确保对每一个细节都了如指掌。同时,他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收集了双方指定结算人员签字的结算单、供货凭证等关键证据。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了一系列抗辩主张。被告称结算单仅有指定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原告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欠付货款的2%,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过高不应支持。针对这些抗辩,吴震律师围绕合同约定、结算人员权限、欠款金额构成、违约金过低应予调整等关键点充分举证、辩论。他指出,合同明确指定了结算人员,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得无故否认;被告长期拖延结算、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无权以未开票为由拒付货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显著低于实际损失,依法应予调高。
经过吴震律师的努力,法院经审理认定,结算单有合同指定结算人员签字,被告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结算单合法有效;被告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付款义务已产生;合同约定违约金显著低于实际损失,应予调高。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货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持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吴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原告追回了欠款及合理的违约金,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他精准破解结算效力难题,有力驳斥先票后款恶意抗辩,成功主张调高违约金,厘清关联经营部货款,高效代理此案,实现了维权效果的最大化。原告对吴震律师的专业服务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人之托,忠人之事,真正做到了为当事人负责。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