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个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纠纷案,是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的。原告是杨XX,委托了陕西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当诉讼代理人;被告是西安市XX区XXXX,法定代表人是苏XX,委托了该局工作人员和陕西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
原告和西安市XX区某供销社签了合作协议,约定供销社提供土地,原告出资建设超市配送中心,原告也确实完成了建设,还经营着这个配送中心。2024年5月,西安市XX区某街道办事处在没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把配送中心给拆了。原告觉得自己合法权益受损,在2024年11月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拆除行为违法。被告审查后,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和拆除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就作出了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决定书。原告不服这个复议决定,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在这个案子里,虽然没明确说李超律师具体啥时候介入,但能想象到,原告在复议被驳回的时候,肯定特别焦虑,不知道该咋办。
李超律师仔细研究了卷宗里的材料,包括原告和供销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原告实际经营配送中心的相关凭证,还有相关案件的庭审笔录等。前后查阅的资料估计不少,虽然没具体数字,但从案件的复杂程度能看出,工作量肯定不小。
突出关键策略点
李超律师发现,要证明原告和被拆除建筑物存在利害关系是关键。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申请人得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于是,律师把重点放在了原告与供销社签订的合作协议上,协议里约定了案涉配送中心的建设及权益分配事宜。而且案涉建筑物没进行产权登记,结合原告实际经营案涉配送中心的相关凭证及相关案件庭审笔录,这些证据能初步证明原告和被拆除建筑物存在一定利害关系。这就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被告就是以原告与拆除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超律师从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像这种行政复议相关的案件,他肯定处理过不少。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关于原告与被拆除建筑物存在利害关系,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以原告与拆除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XX区XXXX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一开始复议被驳回,感觉自己的权益没法保障了。但经过李超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撤销了复议决定书,还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超律师抓住了原告与被拆除建筑物存在利害关系这个要点,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原告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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